法规库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375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