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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在月销售额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区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我省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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