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发[1998]450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经济开发区分局、未央分局:
现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
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1998]7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区政府:
鉴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未央区政府在区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政府8月13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区域管理协调意见如下:
一、未央工业园接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业务指导。享受开发区所有优惠政策。对外,未央工业园与经济开发区以一个形象出现,其各项经济指标均统计在经济开发区内。对内,作为独立实体隶属未央区人民政府领导。
二、由未央区政府招商引资进入未央工业园的企业,由未央工业园管委会管理,工商、税务登记在未央区,各项税费由未央区征收。原已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审批进入未央工业园的企业,其行政、业务仍由开发区管理,各项税费由开发区税务机构征收,并按5:5分配,即开发区和未央区各半。今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审批进入未央区的企业,其管理、税收等均交由未央工业园负责。未央区招商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其管理和税收均交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整个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并一次性按工程实际支出买断未央工业园管委会修建的基础设施,未央工业园引入其园内的项目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交纳配套费。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到未央园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未央区负责园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拆迁安置等工作。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未央区原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关系登记在未央区,由未央区负责征收。
五、未央区政府负责做好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社会服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为未央区引进的项目办理立项、审批、颁发有关证书、建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