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136号
颁布时间:1999-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实施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和建帐,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工商户。
二、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这次调整定额工作既要全面铺开,又要突出重点。以省局划定必须建帐的商业批发、批零兼营、汽车配件修理、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药店和加油站等行业而不实行建帐的业户做为重点。此外,各征收单位还应根据调查典型的情况,对定期定额明显偏低的业户列为重点进行调整。这次总的调整定额幅度应在去年定额的基础上调增20%,调整面达80%以上。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5月10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5月10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典型调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面重新核定、调整定额和总结阶段。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市县局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列为今年第二季度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同时,要指定局领导亲自负责,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管理服务分局和抽调各科(股)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和指导本市县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核定和调整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宣传工作。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局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助与配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工作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的配合与联系,特别是地税部门的联系。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经营额和附征率。同时还要加强毗邻市县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市县之间税负悬殊现象。
(四)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在典型调查阶段,各市县局要精心组织和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级的最低定额。
(五)对于今年已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业户,各市县局要根据这次测算的最低定额来衡量已核定额是否达到最低标准,低于这次最低定额的,要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
(六)要强化纳税申报制度。无论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工商户,均必须实行自行申报。
(七)由于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局接到通知后,要相应制定符合本市县的实施方案,并着手开展工作,务必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局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999年7月5日前将报表和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局征管处。
省局将于第三季度对各市县局的此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迎接总局组织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