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7]160号
颁布时间:1997-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地市农金体改办、各县信用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核实申报、审批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填报范围:
1994年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以及94年以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均应按要求进行填报。
二、填报程序:
1、"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信用社填报;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经县联社审核同意并报县国家税务局和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再由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
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将各县上报的汇总表进行汇总后,会同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地市农金体改办联合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填报办法:
1、1994年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在填报时应按衔接年度全国统一规定时间点(1997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填列,其中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指标均按开展清产核资当年或补课后的数据填列。
2、1994年以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填报。
3、对于尚未界定属于信用社的资产,应按照清产核资关于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尽快予以界定。
四、上报时间: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