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