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3]401号
颁布时间:2003-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向代兑单位颁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编号的《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
二、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为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三、代兑单位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和《协议书》。
六、代兑单位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代兑单位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奖发票即开即兑情况的登记台帐和内部档案,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和兑奖金额的日常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资格证书》用量计划、《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和《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报市局。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代兑单位的范围,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即时兑奖。
附件:1.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2.代为兑奖须知
3.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发放统计表(略)
4.即开即兑中奖金额统计表。(略)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XX地税第 号
甲方:XXX地方税务局(分局)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及时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并严格履行下列条款。
一、乙方自愿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二、乙方兑奖发票的范围仅限于本企业开具的发票。
三、乙方兑奖发票种类为《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
四、乙方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五、乙方兑奖金额标准为有奖发票奖区内的中奖金额。
六、乙方办理兑奖的期限为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
七、乙方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
八、乙方对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不予兑奖。
九、乙方办理兑奖时,应将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标注在兑奖联背面,并留存。
十、乙方应于XXX(时间)持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到甲方指定场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额。
十一、甲方应向乙方颁发《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和即开即兑宣传品;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为乙方支付代兑资金;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即开即兑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取消其代兑单位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地方税务局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代为兑奖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2年8月1日实施发票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中实行有奖发票,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在取得中奖发票后立即兑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扩大了即开即兑奖金的范围。如果您自愿代为税务机关兑奖,请阅读以下说明。
一、代为兑奖的发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
二、代为兑奖的金额为: 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三、代为兑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兑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有奖发票兑奖单位资格证书》,获得代为兑奖资格,同时双方签订《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协议书》。
四、代兑单位在向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时,应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中奖发票的密码和兑奖日期,并留存。
五、代兑单位在代为兑奖后60日内,持兑奖联、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场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