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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0]143号

颁布时间:2000-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14号)以及200 0年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我省专用税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提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本省货源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认证、审核工作,凡核对不上的,一律不予退税。各地应于7月底前完成自今年5月1日起已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补录及上传工作。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由基层税收征收部门指定专人填开,人员应相对稳定。填开人员名单须报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填开。

  四、专用税票(含缴销的专用税票、丢失被盗等无效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录入,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同级税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具的分割单第一联送交计财部门;计财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分割单一并录入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生成电子信息传递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同时附送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签章 的"上传专用缴款书汇总表".

  五、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12日前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汇总传递至省局信息中心。

  六、各地市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应于每月13日前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于当月20日前将总局下发给我省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七、为了加强专用税票的管理,基层税收征收部门必须按月清理已填用尚未入库的专用税票,对未按规定期限入库的专用税票及时予以作废。要求各地在2000年7月底之前,对已填用尚未入库的专用税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八、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分局)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税票认证信息的函调工作,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复函。

  九、为确保专用税票信息准确、及时地录入和传递,省局要求各地在配备计算机设备时,优先考虑,照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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