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212号
颁布时间:1998-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国税部门对电力行业的发票管理,针对98年度全省发票稽核检查中电力企业使用自制票据的问题,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加强电力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电力部门在向所有用户收取电费时必须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电力部门即西北电管局,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各地供电局及下属单位使用发票,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手续。需要具名普通发票的,由电力部门制定票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逐级上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并负责监制,微机用压感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逐级报省局统一印制。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发票填开使用日常管理工作,对于仍使用自制票据的,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因使用自制票据造成税款流失的,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