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函[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加油站、加油中心以及各区(县)销售分公司,统一由西安销售分公司在市国税莲湖分局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为年应纳所得税额的40%。
二、中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区(城郊六区除外)、县销售分公司及全资加油站,2002年已按原规定在当地所预缴的所得税,统一由西安销售分公司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中结算。
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国税发[2000]458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国税函[20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