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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6号

颁布时间:1998-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晋国税征发[1997]料号)已于97年8月下发各地执行在案,但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县、市在粮棉油收购中有不按规定使用“山西省XX市(县)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行为,造成粮棉油收购管理失控、税款流失,现将使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粮棉油收购中,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XX市(县)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如果该票在联次上满足不了粮棉油收购业务需要的,粮棉油收购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加印联次,但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二、收购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发票收购农副产品,国税部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满足不了需要的,可按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征发[1998]第39号通知精神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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