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银办[1998]209号
颁布时间:1998-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银发[1998]454号)文《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国库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预算收入过渡帐户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过渡帐户,一律予以取消。
二、有关涉及税款的过渡帐户,不论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均应对其进行认真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帐户,要检查是否有逾期入库的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帐户,应对其转入和转出的金额、笔数以及设立帐户的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要对利用经费帐户或其他帐户过渡税款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税款等问题进行检查。
三、此次清理检查自查面要达到100%,抽查要求达到80%。各级财政机关负责海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本部门的自查督促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自查工作。抽查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四、此产欠清理从文到之日起至11月10日为自查阶段,所有自查单位要向上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自查报告,从11月11日至10月20日为抽查阶段,人民银行各地、市分箸财政部门一定要组织好本辖区的抽查工作,对本辖区的自查、抽查情况务于11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各部门将根据情况对部分地、市组织重点抽查。
五、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略)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