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稽告字[2000]47号
颁布时间:2000-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该公司从1998年至1999年发出木材(款已收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56522.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税款56522.82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28261.41元,加收滞纳金11412.61元,合计96196.84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