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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256号

颁布时间:2005-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身份认定使用的《内地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内地居民身份证明,由各直属局根据需要自行依附件4、附件5的格式打印使用。在实际使用时,要按文件发文字号格式编号并存档备查。

  二、《内地居民身份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统一由各直属局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三、各直属局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的,应将有关情况整理书面上报省局后,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请一并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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