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稽告字[2000]41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该厂1999年12月销售生铁未进行纳税申报,偷税5328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稽函(2000)10号文件之规定,潞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0年9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53284.82元,并处一倍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26962.12元,合计133531.76元。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