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5]90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印发。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三、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市局各业务处室干部,稽查大队干部,各区、县局业务科、税务所、稽查队干部,市局直属分局业务部门的干部,以及地税系统副处级上领导干部 .四、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税务检查证不得代替工作证使用。
五、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六、遇有必要,税务检查人员可凭税务检查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七、税务检查人员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除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时,除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八、税务检查证只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和撕毁。
九、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局,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十、税务人员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税务检查证交回市局。
十一、税务检查证须经市局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后方为有效。
十二、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十三、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十四、税务检查证证号由市局统一编号。
十五、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