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