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91号
颁布时间:2004-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我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报送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月份和2月份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应随同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所属2004年3月份税款)内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应按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样式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样式见附件)。
四、《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由市局统一印制。
五、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及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但软件尚未升级,以及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采用软盘报送方式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具体参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京国税发[2003]322号)中相关内容。
六、从2004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二)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1、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2、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审核其《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的“本月数”项数据。
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