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征发[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