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