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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8]35号

颁布时间:1998-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管工作。今年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除按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再代扣其他任何税费,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税的征收。目前各地在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要在不折不扣贯彻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征收方法,在收购粮食旺季,征收机关要集中人员和精力实行驻点征收和税款结算,坚持税票开到户;对于零散户要依靠协税护税组织,依法委托代征员组织征收,要在代征税款的同时把税票开到纳税人。

  二、加大农业特产税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农业特产税要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坚持做到据实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3号文中规定“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这一规定和财政部[19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规定的内涵一致,为便于实际操作,仍按[19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依法采取“核产计征”(即核定收入征收)和“按亩(株)计征”等多种征收方法,不搞一刀切。当前要重点向纳税人宣传我省各地一些征收机关采取的“按亩(株)计征”的办法,是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农业特产品产量和收入,定期定额征收的一种方法,它和脱离实际按亩或按人平均摊派有着本质的区别,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具体计税价格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四是对纳税人农业特产品确实受灾歉收的,要认真核实,按程序减免。

  三、屠宰税要加强代征单位、人员的管理,做好对他们的政策培训辅导、监督工作,确保代征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代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协税护税网络的建设。切实发挥协税护税人员的作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切实加强对农村税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工作难度大。第四季度是组织收入的旺季,对此,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要作为四季度的一项中心工作,采取过硬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要蹲点到重点地区,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坚持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完成今年的各项税收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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