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财务管理处: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与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办法以来,我区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积极做好专用税票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上报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精神,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各地(市)信息中心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做好专用税票开具的前期工作。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并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
三、各地(市)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于2002年4月1日起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
四、区计财部门应做好对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
五、每月十五日前,各地市征收机关应将上月开具并缴税后的经计财部门核销的专用税票信息内容上报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于二十日前将上月全区开具的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的电子信息内容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六、各地(市)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指定一位局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协调。
每年年度区国税局将对各地专用税票开具及上报质量进行考评。
七、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
八、各地在上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局信息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