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103号
颁布时间:2004-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出口企业和各市、州国税局的申请,经审查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业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现批准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 34 户出口企业(名单附后)为B类企业,对其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按B类企业管理。
附件:四川省2004年B类出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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