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4-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不仅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地税系统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和服务职能,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分析当前个体税收征管、集贸市场征管所面临的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具体税收征管措施和考核机制。
三、要切实加大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力度,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要依法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大户和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大户和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服务、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征管档案。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社保等部门的配合,及时交换信息,互通情况,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对共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管信息共享水平,夯实管理基础。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做好个体定额评税工作,使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同时,要不断改进税收服务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个体税收管理透明度,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的产生。
六、要对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利用他人证件(下岗证、失业证)或姓名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分半年、全年两次报送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各区县局自2004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经营额前10位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的4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同时,各区县局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擅自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附件:1.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填报机关: 所属时间: 单位:万元、人
项目户名 经营行业 注册资本 雇佣人数 征收方式 经营额 增值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
合计
局长: 科长: 制表人: 上报日期: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两局所报业户不得重复。
二、本表年度报送时应反映当年度的累计数。
三、经营行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
的通知》中填报口径所列举的13种行业填报。
四、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五、经营额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业户经营额。
六、其他税收包括业户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03年初结束的为期一年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偷、逃、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了集贸市场税收环境,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协调配合,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要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调,确保对纳税户定额的统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探索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要通过对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今年,总局将继续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04年起,应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总局(征管司)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1)。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总局征管司(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各省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四、科学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
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各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为了克服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各地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优化定额核定软件,并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修改和完善。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
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增加了相当一批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业户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政策,以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此外,要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四年二月五日
附表1
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填报机关: 所属期间 单位:个、户、万元
项目市场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 征收方式
上期末户数 本期新增户 数 本期减少户数 本期末户数 本期末未达起征点户数 本期末工商登记户数 查账征收户数 定额征收户数 其他方式征收户数
开业 清理 注销 失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税收收入情况 定额调整管理
总额 增值 税 个人所得 税 累计调整户次 上调 下调
户 次 增加税额 上调幅度 户次 减少税额 下调幅度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局长: 处(科)长: 制表人: 上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重点集贸市场所在省(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填报。
二、本表年度报送时应反映当年度的累计数。
三、本表2-8列所说户数为当期税务登记户。
四、本表13列反映缴纳增值税业户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含教育费附加),15列个人所得税数据由主管国税局向地税局获取。
五、本表19和22列反映业户税额上调和下调的比例。
附表2
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填报机关: 所属期间: 单位:万元、人
项目户名 经 营行 业 注册资本 雇佣人数 征 收方 式 经营额 增值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
合计
局长: 处(科)长: 制表: 上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 本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填报,两局所报业户
不得重复。国税局应填报增值税户缴纳的地方各税情况。
二、本表年度报送时应反映当年度的累计数。
三、经营行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
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中填报口径所列举的13种行业填报。
四、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五、经营额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业户经营额。
六、其他税收包括业户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