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