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4]39号
颁布时间:2004-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推进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顺利进行,建立高效协调的征管运行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业务边界的意见(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
附件: 1.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 ( 试行 )
2.关于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业务边界的意见(试行)
附件 1:
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 (试行)
实行“一站式”服务,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是方便纳税人办税、建立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具体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全省国税系统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提出如下原则性要求。
一、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按照总局关于“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的既定要求,认真搞好“一站式”服务,以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避免纳税人为同一件或一类事多头、多次往返税务机关。
二、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从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和有利于税务人员熟悉业务,适应操作出发,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按照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类涉税事务及实际需要,分别设置若干窗口。鉴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的较大差异,可在纳税申报类窗口中再分一般纳税人窗口和小规模纳税人窗口,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窗口按照“一窗式”服务标准和要求设置。
三、在全面开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可按照备案类、核准类、审批类具体划分涉税事项,对资料齐全、合法,不需要审批的事项,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对需要审批或者其他需要调查核实而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由税务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处理。办税服务厅与税务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之间是税收工作前台与后台的业务承接关系,凡属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务,均由前台负责,凡属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事务,均由后台负责,同时要明确工作流程和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后台处理意见或审批结果由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前台领取。
四、办税服务厅应由非实体化的综合服务场所逐步转换为实体化的内设机构,但各地不得为此增设机构。目前可采取征收科 (股)与办税服务厅合署办公方式保证“一站式”服务顺畅运行,征收、管理系列派驻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应脱离原所属部门,交由办税服务厅统一管理,办税服务厅直接向其所隶属局负责。
五、正确处理好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与数据集中、实时监控的关系。为了有利于税源监控和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及各级直属分局,都应由其办税服务厅具体履行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等直接面对纳税人的有关征收业务,市州国税局征收部门现阶段所履行的职能主要体现为依托信息化支撑、实现对所属基层单位征管过程的实时监控及征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充分利用。
请各市州局根据以上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统一部署,细化涉税事项,调整职责分工,疏理工作流程,抓紧落实到位。
附件 2:
关于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业务边界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高效协调的征管运行机制,推进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国税发 [2003]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37号)的要求,结合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的意见(试行)》(川国税发[2004]04号)的通知精神,省局就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的职责范围、业务边界衔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划分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按照职责明确、加强协作的原则,划分为管理职能和稽查职能。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应纳税定额管理、催报催缴(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防伪税控、减免抵缓退税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管理,上级稽查局查处案件需在纳税人所在国税机关入库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
稽查职能主要包括:受理并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在专项检查中选择稽查对象,实施专项稽查,进行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负责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 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坚持三个原则。即: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管理部门负责;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及上级、本级国税机关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由稽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从检查的流程、性质、方法、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 :
一是从检查流程启动划分。管理部门主要依纳税人申请启动,如查账征收户注销登记的税款清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多缴税款返还调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退税调查、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主要依职权启动,受理举报、选案、受托协查、上级交办和部门转办等案件和事项。
二是从检查性质划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征管过程中日常性检查和处理,如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票表比对、税款征收、发票违章、账簿设置检查及财务报表审查,是事中监控;税务稽查主要负责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及举报案件、专项检查的查处工作,是事后查处打击。
三是从检查方法划分。稽查部门主要是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全面、系统的调查,而管理部门只对账务核算方法、账簿设置以及税款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四是从检查时间划分。管理部门主要对纳税人当年或当期纳税情况的审核性检查,如对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应缴税款的结算;稽查部门主要是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检查,但上级机关安排的专项及重点业户检查、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不受此限制。
三、确定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日常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项目的检查与处理;
2.发票检查;
3.停歇业、非正常户税款和注销户的税款清(结)算;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检查(含税款结算);
5.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
6.一般纳税人资格终止审计;
7.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结算和出口退税调查函的处理及回复。
(二)管理部门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的主要内容:
1.涉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非法制售、贩卖假发票等重大发票违章;
2.涉嫌虚开、代开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和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单票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3.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骗税的;
4.纳税人抗税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检查的;
5.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纳税人涉嫌偷、骗、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拒绝、阻挠税务检查的查处;
2.涉嫌犯罪的虚开、代开发票案件的查处;
3.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4.举报案件查处;
5.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如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6.各级政府及上级、本级国税机关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
7.参加公安、检察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专案检查;
8.稽查案件的执行(上级稽查局查处案件需要在所在地国税机关执行的,由管理部门协助执行)。
四、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既有分工,又有必然联系,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都要树立大协作观念,建立分工协作、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一是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交换信息;二是管理部门要健全案件移交制度,为稽查输送案源,为选案提供条件;三是要健全和完善稽查建议制度,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真正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四是要规范日常检查的操作规程和文书使用,其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