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71号
颁布时间:2004-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服务,国家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扎实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实际,现就配合做好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对改进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及加强税收征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同级普查机构的要求,派人参加同级普查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负责协调好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事项,以及税务登记、变更、年检资料与本次普查登记工作的衔接工作。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按同级普查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经济普查名录资料。省、市(州)国税局直属分局所管辖的这类单位的名录资料交所在县(市、区)普查机构。
省局将对全省国税系统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