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6]124号
颁布时间:2006-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环节。自1993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以廉政监察为重点,以执法监察为手段,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区行政监察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各级监察机关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行政监察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这项工作是纪委的,与政府工作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认为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会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有的监察机关自身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思路不宽、方法不多,原则要求多、有力措施少,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全区行政监察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提高政府施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监督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监察职能,创新监察手段,努力把行政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积极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促进政府廉政勤政建设
按照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级监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一)坚持从严治政,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从严治政的要求贯穿政府各项工作的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权力观教育为重点,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廉政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大力改善行政机关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权威,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的决策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要逐步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政策执行不力和久拖不决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建设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务必取得实效。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主管部门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注意查处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解决群众上学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清理教育乱收费,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加大对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下大力气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特别要重点清理纠正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占用农牧民耕地草场、入股煤矿等与民争利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并以此为载体推动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各级监察机关要不断加大查办违反政纪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要做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这既是行政监察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在维护党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方面的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实施以及重要法规的颁布,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及时、正确、有效的贯彻。当前,要围绕加强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滥采乱挖和严重浪费的现象,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乱批探矿、采矿权,从中牟取暴利。
(三)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2006年全区将启动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这是顺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效能监察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效能监察工作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的职能作用,抓好投诉的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开四个关键环节,认真做好投诉受理工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等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严肃查处侵害投资者利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为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长期任务和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真正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责权一致。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契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政府各部门和公务员的行为。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施政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度。
(五)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治本作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加大预防腐败的治本力度。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努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上取得成效。要认真抓好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监察的整体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当前要重点深化行政审批、财政体制、投资体制改革。要以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和监控系统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要加快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建设,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要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清理和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大力气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突出问题。要坚持改革和创新,抓住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制度建设,提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发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权运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的行政监察,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察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确保正确使用权力。
(二)要认真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监察机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目前,我区尚有一些地区监察局长未能列席政府常务会,不能及时了解大局,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双派驻”的部门,务必于2006年上半年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部门行政会议的制度。一些地区把监察局长列为本级政府党组成员,这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非常有利,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要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协调解决行政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执纪办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汇报。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便于本级政府了解行政监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领导。
(四)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和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目前,行政监察机关担负的任务繁重、工作量大,而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承担监察工作的人员少、力量弱。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监察部门内设机构进行适当调整,逐步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建立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为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保障。
(五)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向本级政府和人大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阶段性情况、重要政纪案件查处以及重大监察事项等,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要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和确定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制度化。加强对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要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渗透到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依纪依法监督、依纪依法办案。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各级监察机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努力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