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196号
颁布时间:2005-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3年10月,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从近两年有奖发票使用的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纳税人使用发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的预期目标,但同时也暴露出有奖发票中奖率较低、中奖面较窄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加强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设奖等次、设奖个数、奖金金额作如下调整和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奖发票在餐饮、娱乐业使用,各区县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在旅店业和其他服务业逐步扩大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有奖发票按票面金额3亿元设为一组,每组奖金总额由53万元调整为67.8万元。每组设奖的等次、个数、奖额调整为:
特等奖:1个 每个奖金3,000元
一等奖:10个 每个奖金500元
二等奖:100个 每个奖金100元
三等奖:15,000个 每个奖金10元
四等奖:102,000个 每个奖金5元
其中,“特等奖”只设在壹佰元以上的面额中,伍元面额中只设“四等奖”。
三、各区县局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99号文)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