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52号

颁布时间:2006-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多项指标位于全国前列,牲畜总量连创新高,出栏周期大大缩短,畜产品加工企业快速发展,特色主导畜产品逐步向优势区域集中,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畜牧业发展现状,准确掌握和了解畜牧业生产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翔实的畜牧业经济基础数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6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牧业普查的基础数据是评价畜牧业发展水平、监测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和进行区域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好此次畜牧业普查工作。各级统计、农牧业、粮食、财政、税务、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加强配合,有针对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保证畜牧业普查所需经费,统筹安排和调配人员、车辆,保证此次畜牧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一标准,依法统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由内蒙古调查总队统一制定下发的自治区牧业普查调查方案,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科学、真实、准确。

  三、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次普查工作,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要认真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强化监督,确保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次夏季畜牧业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普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存在问题地区重新进行普查。

  2006年5月12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