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153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并作废。
二、《货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其印制价格、工本费价格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已核定的相同规格联次发票的价格执行。即印制价格:0.463元/份,工本费价格:0.50元/份。
三、鉴于个别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发生变化,因此,从2004年7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一律必须使用新的地税机关代码(见附件2)。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印发税务机关代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61号)执行到2004年6月30日截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规格自行刻制,并从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新样式的货运发票代开专用章。
四、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的《货运发票》。
五、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填开新版的《货运发票》时,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开票要求采取机打方式进行填开。对不按规定使用、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代码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4.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见纸质文件)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代码
单 位 代 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500000
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1
涪陵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2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3
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4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5
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6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7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8
北碚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9
万盛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0
双桥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1
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2
巴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3
黔江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4
长寿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5
綦江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2
潼南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3
铜梁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4
大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5
荣昌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6
璧山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7
梁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8
城口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9
丰都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0
垫江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1
武隆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2
忠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3
开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4
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5
奉节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6
巫山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7
巫溪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1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2
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3
江津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1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2
永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3
南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250090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500903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500904
北部新区高新园地方税务局 2500905
具体票样见纸质文件。
附件4
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税务机关名称
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码
式样规格及说明:
1.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
2.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
4.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
5.字体为仿宋,4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