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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80号

颁布时间:2002-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今年4月我局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来,大部分区县局均能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措施有力,代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个别单位行动迟缓,工作严重滞后,有的单位至今仍未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务院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和保护生态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把代征工作交给地税部门,是对地税部门的信任。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要以抓税收工作的力度,强化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市政府交付的光荣任务。

  二、全面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目前,个别区县局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上行动迟缓,思想不够统一,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代征工作开展很不理想。各地税务部门应迅速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强化征管,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扎实的开展代征工作,推动代征工作全面开展。

  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代征工作的有关情况,争取党委政府对代征工作的重视、支持。同时要密切与当地商委(经贸委)、财政、建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取得实效。

  三、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大力清理欠缴资金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综[2002]189号)的要求认真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代征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要对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缴费结算,对欠缴单位应督促其制定限期缴款计划,加大追缴工作力度,及时组织资金入库,确保完成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任务。

  四、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工作好的作法和经验,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代征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随同清理催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在年终对各单位代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代征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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