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247号
颁布时间:2004-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乐山、南充、遂宁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川财证券字[2004]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川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按其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全年营业收入2%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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