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免征所得税款用于平抑菜价的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88-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二商局

东城、西城区副食品公司,朝阳区供销社,崇文门菜市场,立新菜市场:

  (88)京商字第45号、(88)京政农53号《关于1988年进一步完善改革,做好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蔬菜行业国营、集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减免的所得税(包括副食品公司、供销社系统经营蔬菜部分)全部上交菜蔬公司与政策性补贴合并使用。”

  鉴于免征的所得税款要用于平抑菜价补贴,为此,对非属蔬菜行业经营蔬菜的门店所获经营利润,亦要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月末计提(集体企业按季计提)月初7日前上交区公司、区社和菜市场,再由区副食公司、区社和菜市场于月初15日前上交市菜蔬公司,以利用于平抑菜价补贴,稳定市场供应。

  免征的营业税由有关区的副食品公司,供销社和菜市场用于平抑蔬菜物价或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调剂使用。

1988年8月4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