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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68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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