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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4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和省局“在三年内完成对大中型企业税收重点检查”的工作部署,决定开展2004年重点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医药、电力、化工、石油等行业中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和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下但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检查总户数不少于150户(检查企业名单附后)。

  二、检查年度及内容

  检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如发现重大偷、骗税问题,依法追溯以前年度)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的税款缴纳情况。同时将被查企业存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长期不申报抵扣问题(即滞留票问题)、运输发票、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取得和抵扣情况作为这次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时间安排

  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9月底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培训阶段。5月10-12日,省局在成都召开检查组组长参加的重点检查动员培训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研讨方法,具体布置检查工作,做好查前准备。

  (二)检查实施阶段。重点检查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抽调240人,成立6个检查组,于5月13日开始,用40个工作日,完成对80户重点企业的检查;第二批抽调240人,成立8个检查组,于8月2日开始,用40个工作日,完成对70户重点企业的检查。在检查中要分析重点企业或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稽查建议,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三)审理阶段。由省局稽查局分批组织案件审理。第一批检查完毕后,抽调20至22人,成立10个审理小组,于7月初开始,用15个工作日完成80户重点企业的审理工作,对属省稽查局案件审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于审理结束后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属重大案件的,报请省局审委会审理。第二批检查完毕后,抽调20人,于10月中旬开始,用15个工作日完成70户重点企业的审理或报请省局审委会审理。

  (四)总结表彰阶段。省局将于今年四季度对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表彰,对在检查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执法主体

  两批重点检查均以省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从省局稽查人才库和“精品稽查局”创建联系单位中抽调240名稽查能手组成若干个检查组,使用省局稽查局的稽查文书和《临时税务检查证》开展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省局稽查局监督执行,在被查企业所在地入库。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省局已成立由王明普副局长任组长,侯燕琪副局长和邱国凡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法制处、流转税一处、所得税处、征管处、计财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和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稽查局,由张培生同志兼任主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通过重点检查,要达到三个目标。一是通过查处重点企业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重点企业所属行业税收秩序的好转;二是通过发现和剖析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三是通过查训结合的“火线”练兵,进一步提高全省稽查队伍的整体作战水平和“精品稽查局”的实战能力。

  (二)树立全局观念。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全局高度,自觉服从于、服务于本次重点检查,以搞好重点检查为己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亲自抓,稽查局具体落实,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精干的稽查干部推荐、选派到重点检查组,并由市、州稽查局选派一名懂业务、会查帐的局领导带队。

  (三)建立检查专网。被查对象所在市(州)国税局要搞好重点检查信息专网的技术服务工作,以确保检查人员及时通过该网处理有关信息;各检查组要充分利用这一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保持勤政廉洁。检查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做到秉公执法,文明稽查,廉洁自律。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的标准要求自己,特别在检查期间要做到不住高档宾馆,不搞公费旅游,不接受被查对象的宴请及馈赠。对涉及国税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搞好后勤服务。被查对象所在市州国税局应努力搞好后勤服务工作,为重点检查创造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检查组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工具等由被查对象所在市州国税局统一解决。所需办案费用由省局在分配稽查办案经费时统筹解决。

  (六)在检查组进场检查之前,各地应允许被查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补税,以减轻处罚。

  附件:全省2004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按区域划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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