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关于 《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5)5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2005)52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利国利民的大事、实事来抓,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涉及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抓紧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和统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要做到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产出率。耕地“占补平衡 ”是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按照青政办 (2004)143号文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当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
三、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
一要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重点地区基本农田实施监测,及时发现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三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凡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反基本农田 “五不准 ”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曝光,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四要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对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平坝缓坡且土壤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已经退耕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并限期恢复耕作条件;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布局和质量。禁止在基本农田内从事养殖业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国发 (2004)28号文件的要求,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 (地、市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要作为各州(地、市 )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办发 (2005)52号的规定,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政府对各州 (地、市 )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国家和地方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州 (地、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二○○六年一月
附件: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2005)52号 )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按照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长、行署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我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州(地、市 )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州 (地、市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 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与州 (地、市 )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四)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州 (地、市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要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各州 (地、市 )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牧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省农牧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省政府对各州 (地、市 )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州 (地、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州 (地、市 )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详见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领导责任书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