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3]262号
颁布时间:2003-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上报《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按总局《规程》第32条办理。
二、省局将按总局《规程》要求不定期对协查文书管理进行抽查。
三、省局将把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纳入目标考核,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按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计算。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