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260号

颁布时间:2003-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目前,各地在传递外管信息时一般采用拷盘方式,效率相对较低。为了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实施,鉴于现有的网络设备,经商省外管局同意,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的通过超级终端的方式来进行点对点的数据传输。请各地国税局尽快与当地外汇局协商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