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6]413号
颁布时间:2006-09-30 16:28:5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第1号文件,本法规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进行公示。
二ОО六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4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附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