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3-23 16:49:24.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综〔20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税收(包括收费)优惠政策,是党和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咨询台及公告栏,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并公布免收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二、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下同)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政策期限为三年。凡2005年底前核准免收工本费未到期的,其剩余期限至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止仍未到期的,仍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政策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截止到2005年底前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情况(纳税人姓名、登记证号、登记日期、下岗证号、毕业证书号等)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已全部上报的地区,可不再另行上报。以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情况,应每半年上报一次(每年的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