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331号
颁布时间:2006-12-12 11:20:2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现就政策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南、湖南和青岛市三个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个试点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货运认证系统)认证,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通过货运认证系统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采集。
(三)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试点省市和各地试运行地区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不需认证,仍通过《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四)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日)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仍可按照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的规定,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五)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六)在总局未统一规定之前,我市对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环节的处理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相符当月必须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3、税务机关对各种认证结果的处理,如:认证不符税务机关扣留抵扣联原件进行核查的规定等。
二、鉴于此次货运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及纳税申报等重要涉税事项有一定影响,特别是新版货运发票需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各局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市局此前已下发了初次公告,各局已于2006年12月份征期内张贴在申报大厅。现市局就具体有关事宜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各局应于2007年1月份征期前将《公告》张贴在申报大厅,并将《公告》的内容宣传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为保证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各局在征前审核环节应更加严格地把关,特别是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并行抵扣的过渡期内,以防止由于纳税人对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划分不清而出现的重报、错报、多报或漏报的问题,特别是重报、多报的问题。
四、货运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后,涉及货运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如何进行及其具体时间;数据汇总、传输的规范及其具体操作;不同申报方式下货运发票“一窗式”比对的技术实现方式等有关事项,市局正在研究技术解决方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规定,我市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进行认证。自2007年1月1日起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现就具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必须于认证相符的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5日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