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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准予赤水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01-05 10:20:18.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赤水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提出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省局审查,决定准予赤水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取得该项许可。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冠名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其发票用票行为。

  附件:黔地税许准字[2006]第2号

  二○○六年一月五日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黔地税许准字[2006]第2号

赤水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5年11月21日提出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于2005年11月29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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