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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74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13:20:27.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省局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结果,省局将及时转达申请者。

  二、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结合地税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通过征收大厅、地税公告等渠道予以宣传公布。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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