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10:32:44.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户的税收征管。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由各市、州、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