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14:54:22.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地税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现就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项目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并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码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为受理、审查后转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仍按《贵州省地方税收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28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4年度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