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6]520号
颁布时间:2006-12-28 15:59:1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的票证种类
目前我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只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两种。
二、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新样式票证的发放
根据国税函〔2006〕42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样式进行了修改,并已印制发放到各局。
三、新印制票证的使用要求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必须使用新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还可继续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使用。
税务所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选择开票模块中的税种税目及预算科目,不得手工录入;当天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在当天下班前导入到核心征管系统。
《税收通用完税证》打印由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完成,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工作由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因此,代开系统开具的完税证信息必须在当天下午(具体时间区县局自定)回传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开具汇总缴款书后送交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所核心征管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保证由代开系统导入的完税证信息与其开具的完税证实物及现金税款一致,此项业务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应做好票款的交接管理工作。
当天《税收通用完税证》回传核心征管系统后发生的征收业务,应与次日业务一并回传核心征管系统。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开具的税票,纳税人计算机代码是打印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备注”栏中的,计会销号时按“备注”栏中注明的计算机代码进行核销。
附件:见国税函〔2006〕421号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