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05]61号
颁布时间:2005-07-12 13:23:09.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税收征管法》实施四年来,总局首次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税收征管,实行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深远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征管、法规、税政、计财、稽查、涉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不搞形式化、走过场,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分段实施,讲求实效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检查要求全面检查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7月底前)。各地要通过办税厅、报纸、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并向纳税人发放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
(二)自查阶段(2005年8月底前)。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5年9月底前)。各级地税机关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40%.要对各级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各环节上的具体做法进行重点检查,省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捉和指导。
(四)总结整改阶段(2005年10月前)。各地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原因,切实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省局(征管处)上报专项检查报告(附电子文档)。检查报告既要包括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的评估和说明,又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