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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教育经费和住房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

川财注[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鉴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3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1994]财会协字第124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教育经费和住房基金的计提办法重申如下:

  1、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2、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实际使用过程中(参加省及其以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不足支付的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3、住房基金不再按业务收入10%计提,其财务管理比照财政部财工字[19 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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