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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92号

颁布时间:1998-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精神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新版税收票证式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税收票证共计15种,包括:

  1.税收通用缴款书(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3.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4.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和计算机票)

  5.税收限额完税证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7.税收罚款收据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9.税票调换证10.纳税保证金收据11.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2.税收收入退还书新版税收票证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税收票证仍使用至完。

  二、新版税收票证各联均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字样,票证各联台头右方印制有按照全国统一编制方法编制的字号,字号由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地税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号码顺序组成,如“(991)川地涂完××号”表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的第一版计算机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字号右上方印有地税标记,即1厘米的方框,方框内印有2号正楷“地”字。

  三、由于新版税收票证版面大小和填写内容的排列顺序均有变动,各地务必要做好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准备工作,凡计算机开票的要做好软件改写工作,凡手工填票的要做好填写辅导等工作,以利新版票证的正确使用。

  (一)新版税收票证缴款书类中的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栏对应旧版税收票证的“款”“项”栏,具体填写方法遵照“川国税函(1998)232号”文件执行,对于旧版税收票证缴款书类的预算科目栏在预算科目“款”栏中填写编码,预算科目“项”栏中填写名称。

  (二)新版税收票证“注册类型”栏对应旧版税收票证“经济类型”栏,填写时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最细化类型填写。旧版税收票证填写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原“经济类型”栏中。具体填写方法遵照“国税函(1998)605号文件”执行。

  四、为了保证新票使用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地、州、县(区)地方税务局务必做到:

  (一)计划领票,尽量减少手存旧票和库存旧票。

  (二)同一县级征管单位新旧票不能交替使用。必须旧版税收票证用完后,才能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三)不在本次改版范围内的税收票证,仍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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